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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首例海外代购偷税走私案判决 获刑4年罚42万
来源: | 作者:sunlawyer | 发布时间: 2015-02-01 | 62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峡导报 2014-12-03 08:44

  海外代购 小心变成走私

  漳州首例海外代购偷税走私案判决,刘某获刑4年并处罚金42

  如今,淘宝、京东、微信朋友圈等,到处充斥着“海外代购”的身影:港代、澳代、美代……代购者高兴自己既帮了朋友,又赚了钱,殊不知,海外代购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近日,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2万元。据悉,此案为漳州首例海外代购偷税走私案。

  说案:代购手表逃税41万元

  刘某是某表行的工作人员,从事手表修理。他听说国外的名表销路好、利润大,便有了找人从海外代购再转卖的心思。2011年至2012年间,刘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以香港的折扣价向香港人杨某购买欧米茄、天梭、浪琴等国外品牌的手表。其中,部分手表由香港人杨某雇用“水客”曾某把手表从香港走私到深圳,通过邮寄或快递寄给刘某。刘某拿到这些名表后,再转卖他人或拆解用于维修。

  漳州市中级法院查明,刘某明知是走私进口的手表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符合计税条件的手表共计62块,累计偷逃应缴税款415918元。法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2万元。

  释法:海外买物品有限额

  据漳州市中级法院法官介绍,刘某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直接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手表,没有缴纳相应的关税,数额较大,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对于旅客携带的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并有价值限制;而货物具有牟利性,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海关总署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以内(5000)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如果超过5000元,须对超出部分缴纳税款。

  按照刑法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门槛”在于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偷逃税款5万元以下的走私行为,处行政罚款等处罚,但是超过5万元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均构成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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