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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0 07:33:04来源: 南方日报作者: 全泽超 黄磊
江门中院近日对“11.12”特大鱼翅走私案的第二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江门荣兴海产食品厂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亿元、判处邝某鹏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
29日下午,记者从江门中级法院获悉,江门中院近日对“11.12”特大鱼翅走私案的第二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江门荣兴海产食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产公司)罚金人民币2亿元、判处邝某鹏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江门“11.12”特大鱼翅走私案是海关总署缉私局一级挂牌督办案,同时是迄今江门地区案值最大的鱼翅走私案件。
2004年开始,邝某鹏等人从国外购买鱼翅等海产品原料至其香港德祥环球有限公司,通过伪造进口合同、进口发票等将价格更改,以一般贸易方式原柜申报进口。进入国内后,以伪造虚假的会计账、仓库账等方式,以应对海关等执法部门的检查,掩护走私鱼翅的犯罪事实。
2012年11月13日,江门海关缉私局查获海产公司走私进口低报鱼翅海产品,后分别抓获邝某鹏等8人。经查证,该海产公司于2005年5月至2012年11月期间通过低报价格和绕关偷运走私鱼翅等海产品11531.53吨,总价值13.55亿元,偷逃应缴税款达人民币1.8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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