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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积极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制度,推动保税展示交易在广州开展
来源: | 作者:sunlawyer | 发布时间: 2015-02-28 | 306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1月23,广州美悦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内开设首家保税展示交易与跨境电子商务结合的体验店。该店是依托广州保税区外实体延展平台,结合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开展的“O2O”线下体验店。
保税展示交易与跨境电商有机结合
“保税展示交易”是上海自贸区“可复制、可推广”的十四项创新制度之一,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B2B2C保税进口是海关总署批复同意广州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的业务模式之一。保税展示交易是实体展示,线下展示,线下交易;跨境电商是通过网络展示,线上展示,线上交易。保税展示交易与跨境电商相结合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并非首例。在20148月份,重庆市已在解放碑搭建了“区外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延展平台”,将保税商品延展至区外主城商业中心进行保税展示,标志着“区外保税展示交易”制度在上海自贸区以外区域的政策落地。 黄埔海关参考"重庆模式”,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跨境电商与保税展示交易制度结合,利用线上交易与线下体验相结合的O2O模式,实现区外延展平台体验、现场线上下单邮购、保税区物流配送,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购物需求。
体验店不是“保税店”或“免税店”
作为首家试点的广州美悦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黄埔海关注册备案企业, 也是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广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之一,自201488日起在广州保税区开展B2B2C保税进口试点。该企业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由黄埔海关同意其开展保税展示交易试点。该企业在广州市区设立的体验店,并不属于“保税店”或“免税店”。 目前,试点企业在体验店分别设置“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区”和“进口直销商品区”。消费者可以在体验店中对商品进行现场体验。海关对保税展示交易和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征管模式。
税收征管模式
体验店“进口直销商品区”内的商品,已经按一般贸易办结了通关、征税等进口手续,消费者可以直接购买。
      
体验店“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区”内的商品,适用《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公告》及保税展示交易等相关政策规定。首先,体验店“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区”内的商品,必须“整进”入区,由试点企业整批申报进入广州保税区仓储,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其次,在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通过后,海关才允许试点企业全额缴纳货物税款担保金,将商品运至区外体验店里展示。同时,允许试点企业进行跨境电子商务的商品备案,并在商品备案通过后将有关商品在电商平台上挂网销售。
       
消费者在体验店“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区”内选购商品并选择现场提货的,海关按“货物”计征税。消费者在体验店里选择通过试点企业的跨境电商平台订购,并在广州保税区发货配送的,海关按跨境电子商务B2B2C保税进口的税收征管模式办理手续:
      
1)“清单核放”。境内个人消费者通过试点企业的电商平台订购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向海关传输申报“订单信息”、“运单信息”、“支付信息”和“商品清单”,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自动将“商品清单“与“订单信息”、 运单信息”和“支付信息”进行比对(简称三单比对)。“三单比对“通过的,海关允许试点企业发货并逐单核放出区。
      
2)“汇总申报”。试点企业将核放出区的商品清单汇总生成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对境内个人消费者订购的商品,参照邮递物品管理,在“自用合理数量内计征“行邮税”。
不存在“叫停”的情况
         
企业目前的运作流程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外界传言被海关“叫停”的情况。




小贴士:
跨境电子商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一般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保税展示交易: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其中商品出区展示需要全额缴纳货物的税款担保金。
B2B2C
保税进口是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之一,指境内电子商务企业依托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仓储,从境外进口商品,并与境内个人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通过保税仓储物流配送送达商品的业务模式。
O2O
online to offine):模式一般是指线下(实体店)服务体验与线上(互联网平台)交易相结合的商业营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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