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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2 07:02:08 来源:每日商报
商报讯 (见习记者 张凡 通讯员 钟法)时下,“海淘”是年轻人非常热衷的一种消费方式。还有不少人看中了里面的商机,做起了代购生意。但是,他们或许没意识到,代购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
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个案子。
被告人姜某是浙江港中旅国际(杭州)旅行社的出境领队,出国机会较多。2009年9月,她与另一被告人傅某在淘宝网注册名为“冰雪儿全球购”的网店,共同销售化妆品。
期间,姜某作为出境游领队,多次利用带旅行团出境的机会,将境外采购的化妆品携带入境,并在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而被告人傅某主要负责淘宝店的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并于2012年11月、12月两次从境外免税店采购化妆品,同样未向海关申报,随身携带入境,用于网店销售。
2013年3月17日,姜某携带大量在境外免税店采购的化妆品从韩国返回杭州,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通关时被当场查获。
据调查,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间,姜、傅两人通过走私各类化妆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4.89万余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姜、傅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傅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扣押的2部iPhone手机,及597件各类品牌化妆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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