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xnews.com.cn 2014年10月30日02:15
广西新闻网防城港10月29日讯(记者周隆富 通讯员牙政远)10月29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广西首起被告因一年内走私被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7月5日,被告人郑某驾驶小货车前往东兴市木兰街旁的一处非设关码头,装运从越南走私入境的红木制品。装好后,郑某驾车行驶至东兴市新华路被缉私民警依法抓获,当场查扣0.72吨红木制品。
经鉴定,郑某走私的该批红木偷逃税额为人民币2019.6元。而此前的2013年8月15日和12月20日,郑某也因拉走私红木被东兴海关行政处罚两次。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9日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在一年时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走私行为,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郑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广西新闻网记者了解到,这是广西首例被告因一年内走私被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牙政远介绍,《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作为“起刑点”的规定,并将规定修正为: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这意味着,凡一年内因走私行为被海关处罚二次,第三次再实施走私行为的,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变为刑事犯罪行为。而“一年内”是指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的自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