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服务与走私辩护网
www.sunlawyer.com.cn
咨询热线186-1309-1110
行内权威律师
专业创造价值
海关总署第226号令
发布时间:2015-04-13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4月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 长
2015年4月7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推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决定废止1988年4月6日以海关总署〔1988〕署货字第34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1993年1月5日以海关总署令第41号发布并于2014年5月5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15-05-1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7号(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废止文件的公告)
2015-05-1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公告)
2015-05-1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
2015-05-1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
2015-05-1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
2015-05-1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05-1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扩大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2015-05-1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开展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2015-05-1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开展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2015-05-16
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之用,并非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正式引用本站信息,应当对照原文。 使用本网资料后果自行承担,
本站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联系电话:186-1309-1110 邮箱:sunlawyervip@163.com
地址:广东广州新港东路1000号保利世界贸易中心C座2004 邮编:510308
©2014-2020, All Rights Reserved.粤ICP备19119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