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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3-02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644号令)规定,春节作为“法定节假日”的具体时间,修改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法定节假日”重新明确如下:
“法定节假日”是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不含调休日):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5月1日)。
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2月27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1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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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公告)
2015-05-1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
2015-05-1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
2015-05-1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
2015-05-1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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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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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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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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